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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须知

1.技术合同登记的前提条件

1)具备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真实、有效的技术合同。建议:采用北京市或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详见"文本下载"栏目。

2)技术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主体资质、必须明确技术标的内容、必须明确技术的报酬或价款,如实表述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将根据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3)每项合同只能申报登记一次,而且只能由卖方(技术输出方)在北京地区登记机构进行申报,不能重复申报登记。

2. 认定登记所需材料

Ø  依法生效的技术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Ø  技术合同登记表

Ø  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Ø  首次办理需携带工商企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Ø  如需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营业税减免,需提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3. 提供留存的技术合同及技术附件应该是合同原件,如果只能提供复印件,登记单位应出示技术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4. 提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要求填写规范,技术项目简要说明要真实、具体、明确,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技术合同登记编号由登记处填写。

5. 所有提交材料都需加盖登记单位公章,复印件还需注明本复印件与原文件一致字样。

6. 《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可在本网站文本下载栏目下载。

7. 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合同,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转让合同,明确转让计算机软件所有权、办理软件著作权变更的,可以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并需提供由国家或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变更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