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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委托须知 

     1、委托方须按要求逐项填写《查新项目委托单》,如实、完整地提供以下资料(打印版(请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各一份):
     1查新项目的背景材料和主要技术资料
     2项目的技术简介(包括项目的关键技术和创新技术),限制在500字左右。
     3查新点,即所需查证的新颖性或创新点;查新点一般从技术要点中提取,但不要把查新项目中的一般性技术特征列为查新点;按条分列,并简要说明。
     4检索词(应属于查新项目所属专业的文献常用词汇),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等。若进行国内外查新,检索词须中英文对照。
       在提交《查新项目委托单》后,请委托方配合查新人员的工作,就资料中的不明事宜予以解答,以确保查新过程能够准确顺利地进行。如提供资料不实,或查新项目有知识产权纠纷,造成查新失误,委托方须负全部责任。
       2、查新检索开始后,不得更改其内容;如欲更改则须重新委托办理。
    3、查新人员已经完成检索,若委托方欲取消查新,需要交纳一半查新款;如果查新人员已经完成查新报告,委托方需交纳全部查新款。
    4、请委托方勿将两或两个以上不同主题的课题作为一个项目进行查新申请。
    5、请委托方勿干涉查新工作。委托方如对查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查新报告一周内,将有关意见及旁证材料提交本机构。在缴纳一定费用后,由本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复核。如复核后证明委托方意见正确,将更正查新结论,并酌情退还复核费。
       6、查新人员将在委托生效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查新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难以按此时限提交查新报告,查新人员会提前主动向委托方说明情况,酌情延长查新时间。若委托方希望加急办理,须在提交《查新项目委托单》时予以说明,并根据收费标准缴纳加急费用。
    7、查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的报告不予补查,只能重新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