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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信息人中,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北京地区和各级科技信息组织,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局)信息机构、部队系统、中科院系统、大专院校及其它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 。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具有助研、工程师、编辑、翻译、馆员或相应技术职务以上的科技信息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科技信息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信息工作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有关的企业界人士;
5、攻读信息类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之一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给学会办公室,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两年未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非自愿性退会(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由常务理事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有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4、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5、可请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信息咨询;
6、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接受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维护学会的各项声誉;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4、按期(每年2月至5月月)按标准缴纳会费;
5、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通过民主协商推行产生。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加提前或推迟。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五、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六、通过重要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会员代表大会在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在效决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学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理事通过充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2、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4、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5、审批会员;
6、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7、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8、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9、建立各项内容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1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2、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三、理事变动
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一般不调整,但是对代表某一信息机构或组织当先的理事,如因故不能参加学会工作,原推荐单位认为需要增补或更换的,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报北京市科协备案。
对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后,其理事职务同时撤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六人,秘书长一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对本会有突出贡献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离任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请为本会名誉理事长。
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理事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1、专业委员会设委员9-11人,由专业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且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信息工作者组成。
2、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聘任。
3、专业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可设兼职秘书1人,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职责
1、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2、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3、组织、评审、推荐本专业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4、协助学会刊物征、审稿件;
5、掌握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对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建议;
6、接受委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7、举办培训班,提高信息人员的业务能力,发现并推荐优秀科技信息人才;
8、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 学会办公室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的常设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北京市科协拨款;
二、北京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补助;
三、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咨询服务收入;
六、其它。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展审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生效。
附:
关于《北京科技情报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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